外,还应符合: (一)拟晋升职位的任职资格要求; (二)上一级职位有空缺职数。第二十八条新聘员工定级管理(一)新聘应届毕业生定级新招聘专科毕业生定为 A1 职等; 新招聘大学本科( 含双学士) 毕业生定为 AVP1-A2 职等;新招聘硕士毕业生定为 AVP2-AVP1 职等;新招聘博士毕业生定为 AVP3 职等。具体入级根据试用期考核评定结果确定。(二)新聘非应届毕业生定级 1. 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按应届毕业生定级办法办理。 2. 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按照下列方法定级: 专科毕业生从 A1 职等开始、本科毕业生从 A2或 AVP1 职等开始、硕士毕业生从 AVP2-AVP1 职等开始、博士毕业生从 AVP3 职等开始。参加工作每满三年,职等增加 1 等,以此确定职等职级。第六章解聘、待岗第二十九条解聘是指职位聘任期限未满, 由于各种原因, 提前解除所聘职位。第三十条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公司将采取解聘方式处理: (一)由于工作需要,员工在原职位聘任期限未满的情况下,进行了职位调整或聘任到新的职位,原职位聘任自行解除。(二) 由于机构调整或变迁, 原职位不复存在, 原职位聘任自行解除。(三)劳动合同终止或劳动合同解除,职位聘任随之自行解除。(四)员工由于主观不努力,或出现工作过失,在聘期未满之前,公司提前解除职位聘任。(五)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六)员工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三日,即可解聘。第三十一条原职位解聘后, 未进行新的职位聘任, 同时又没有采取辞退方式进行处理的人员,转入待岗状态。第三十二条属于第三十条第(二) 款的待岗人员, 在待岗期间原固定薪酬部分暂时不变;属于其他形式的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只领取固定薪酬部分的 20% 及按规定缴纳社保(扣除社保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