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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油田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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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护Р 第二十八条对所有可能接触硫化氢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防止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培训内容应符合股份公司颁发的《预防硫化氢中毒指南》的要求。Р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其它施工作业,对可能产生硫化氢中毒及危害的,在设计阶段应对该项目提出预防建议,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减少硫化氢产生的工艺技术。Р第三十条在含硫化氢的装置、设施、设备、管线附近区域作业,应对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佩带防护用品。Р第三十一条在所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沟、池、容器等和低洼处作业时,应进行硫化氢检测并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Р第三十二条在含硫化氢区域(井)进行钻井、试油、修井等施工作业,严格按《新疆油田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Р第三十三条根据施工作业环境的特点对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需要配备硫化氢预防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和使用,施工作业中应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Р第三十四条发生井喷失控或硫化氢等有毒气体中毒事故,应及时组织救援,并对接触者进行应急状态下的职业健康体检。Р日常管理Р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落实预防措施。Р 第三十六条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按分级管理检测周期提出检测计划并报安全环保处。Р第三十七条按照《新疆油田公司HSE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员工健康体检和作业场所检测结果要及时整理归档。Р附则Р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Р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新疆油田公司职业性健康管理办法》(油新质安字[2001]15号)和《新疆石油管理局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新油质安[2004]70号)同时废止。Р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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