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件由工作接收人保存;特殊岗位的保密资料,原件要由部门主管保存,复印件由接收人保存。 3.7 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离职员工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3.8 辞职人员因为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人代理交接工作,但必须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 工资福利结算 4.1 离职员工必须办理完所有的离职手续,财务部门才能进行工资结算。 4.2 离职员工结算款项: A 结算工资; B 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C 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4.3 离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离职生效日,特殊情况的由相关主管出具书面证明并由总经理批准后再另行处理。 4.4 离职人员的薪资在办理完离职手续的当天一次性结清。第 10页共 15页附员工离职流程第四节附则一、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解释、补充和修订,总经理办公室讨论决定。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修订,则依新规定为准。离职人员辞职员工在试用期内需提前 7 天,试用期后需提前 30 天以上书面形试提出申请。离职员工在总经理审批日( 3 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否则逾期未办理者公司将视为自动离职处理。按《员工离职申请表》规定流程到本部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在职员公寓入住的离职员工,必须在办妥离职手续后的当日凭离职单搬离职员公寓。结束离职员工到人力资源部取《员工职申请表》真实填写完后交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名同意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各部门安排专人与离职员工进行物品材料交接, 确认公司实形和无形财产的安全,签名同意后提交财务部。由人力资源部呈总经理审批人力资源部将办理完毕的《员工离职申请表》交财务部结算工资财务部对离职人员在职期间的借款、还款等财务帐目清算,包括员工拖欠未报销或未还的公司借款或业务预付款;员工应承担的赔偿金、抵押金或罚金;同意后签字提交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