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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用工单位如何防范劳务派遣中的侵权责任风险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10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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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避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用工单位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害情况下减少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害的纠纷发生后,要通过证据梳理调查,极力证明用工单位的过错程度较轻、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程度较重。如果用工单位无过错,争取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用工单位过错程度轻、劳务派遣单位过错程度重,可以争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以便日后以该判决为依据,向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相应的追偿。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只起诉用工单位的,用工单位可以协商对方或自行向法院申请追加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3)擅用职务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补充连带责任追偿机制。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发生后,对于受害人要求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工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郭明瑞在《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兼论第34条第2款的适用》一文中,认为应当允许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让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起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笔者赞同这种观点。用工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应积极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时,通过证据搜集梳理,努力证明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致他人损害的被派遣劳动者上存在较大过错,从而减损己方的损失。参考文献[1]郭明瑞.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的适用[J].法学论坛,2012(2)[2]陈晶兰.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问题分析[J].人力资源管理,2015(3)[3]石娟,黎建飞.劳务派遣的雇主连带责任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6)[4]王林清,杨心忠.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0[5]李海明.劳务派遣连带责任之范围[J].中国社会保障,2013(5)作者简介辛彩凤,1966―,女,山东阳谷人,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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