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测、设计、咨询、监理(监造) 、施工、材料、设备制造和安装、安全监测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 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 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 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项。第四章质量问题的认定及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对质量问题的检查一般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进行。 10 第二十条质量问题遵照“谁检查,谁认定”的原则, 由检查单位认定。其中严重质量违规行为及质量事故由认定单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利厅备案。第二十一条被认定为质量问题后, 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单位认为有必要对质量问题单位除在本辖区内进行处罚外, 还需由上级单位进行更大范围处罚的, 可提出处罚建议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利厅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质量问题的追究按照“谁有问题, 追究谁”的原则进行, 对主动自查自纠、及时整改质量问题的, 可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发生质量管理一般违规行为的, 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以下处分: (一)责令整改(二)警告(三)通报批评第二十四条发生质量管理较重违规行为的, 视情节依次给予责任单位以下处分, 其中情节严重的, 可同时采取二种以上的处理措施: (一) 责令整改; (二) 通报批评; (三)责令停工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