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各负责人的责任。Р 4、一年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在兵团内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经核实为主要责任单位)或质量问题频繁(三起以上),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主要当事人的责任。Р 5、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等级,使用三年内,发生三起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合同保修除外);评定为合格等级,使用三年内,发生二起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合同保修除外),按照或参照“条例”追究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的责任,同时追究质量监督机构该项目质量鉴定负责人的责任。Р 第二十条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质量问题,一般由施工、监理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由项目法人批准后组织实施。一般质量事故,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Р 第四章处罚Р 第二十一条对不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质量责任制的从业单位,经查处情况属实,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及主要领导。从业单位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其在兵团内从业。Р 第二十二条对造成质量事故的有关单位,除按第三章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Р 第二十三条质量事故发生后,对隐瞒不报、谎报的;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五章附则Р 第二+四条本制度所指公路工程的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划分执行部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Р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兵团交通局负责解释。Р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