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企业的广告宣传费超过销售收入的15%则会造成两者之间的差异。Р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予以明确。通知规定,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悉,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Р 通知规定,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Р公益性捐赠支出:Р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会计核算时被确认为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支出, 计入营业外支出,在计算会计利润时被全额扣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此项支出在金额小于等于年度会计利润的12%时, 当期不会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反之,则会造成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Р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的项目,会减少以后结转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会改变结转期的会计利润,这是一种永久性差异。超过扣除标准不能扣除的部分,也是永久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