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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及处理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pt  |  页数:197 |  大小:1061KB

文档介绍
务重组收入、违约金收入、补贴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营业外收入存货溢余:会计冲减管理费用,税法作为收入,不需税调整。固定资产溢余:会计视同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而税法应确认为当期收入,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汇兑收益:会计一般冲减财务费用,而税法应作为收入。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会计应当冲回坏账准备,而税法应作为收入。(二)收入确认的原则及条件国税函〔2008〕875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售后回购《企业会计准则》: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国税函〔2008〕875号:无第4条即便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企业所得税也要确认收入,税法没有条件去进一步判断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是否超过50%。例A企业2008年12月10日发出商品一批市价为100万元给B企业,成本80万元,合同约定发货当天付款。而B企业12月10日仓库发生火灾,损失程度A企业不得而知,但可以判断近半年无法收回货款。根据新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第四条可暂不确认收入,A企业作如下帐务处理:借:发出商品800000贷:库存商品800000税务处理:应作销售收入100万元,销售成本80万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条件是相同的。 1、会计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谨慎性原则,而税法确认收入不考虑谨慎性原则。因考虑谨慎性原则而减计收入的,应当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对于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法必须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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