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Р(1)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①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②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2)合同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①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②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3)合同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①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②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Р合同总成本Р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Р直接费用Р包括四项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1)耗用的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从事工程建造的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贴等支出。?(2)耗用的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周转材料是指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实物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如施工中使用的模板、挡板和脚手架等。Р(3)耗用的机械使用费。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 ? (4)其他直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三项直接费用以外的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