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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产生差异的原因以及账务处理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2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实质重于形式”,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核算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而税法为了保证税收收入即贯彻税收刚性原则,并且便于征管,一般不允许估计收益与费用,因此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按照税收相关法规来确定各会计要素。由此可见,两者计算的结果并不一定是相同的。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在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守的原则等制度方面都不尽相同,可以说,由于制度原因,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必然存在的。具体体现在: 1.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目的不同 9 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制定目的和出发点的不同,是造成二者差异的根本原因。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 其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制定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目的差异,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会作出不同的规范要求。如税法为了避免企业夸大费用,规定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的扣除比例,不正常的虚减利润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等等。因此, 企业必须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与反映, 并依据税法计算纳税,二者之间必然会存在差异。 2.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基本前提不同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不同。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和组织,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而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原则上,规范税制下应以法律主体作为纳税主体。各税种的税法中都规定了独立的纳税人,但是由于我国企业法人登记制度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规范和财政体制的原因,还没有完全做到按规范的法律主体来界定基本纳税单位。会计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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