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受到刑罚处罚、政务处分的党员作出党纪处理,必须收集主要证据材料。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对党员依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纪检机关。实践中,监察机关有权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就涉嫌职务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情形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走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走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工作协同内容。工作协同是以实践为视角,在执行工作中落实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内容的过程,表现为在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同办案。实践中,上述各类主体查办案件过程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保持密切配合的工作协作关系。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严格按照中央和地方配套制走的规范程序开展协作配合,协作工作包括彼此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案件和问题线索移送、协助对方履行程序手续对接、数据信息支持、调查措施配合等多方面工作。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文件规定,上述主体对各自立案的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根据规定应当通报、移送的,由最初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线索的机关负责向同级机关通报、移送;移送的书面材料包括:线索移送函、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证据材料或复印件、涉案款物清单等。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和公安机关执行。实践中,公安机关协作配合的事项还包括协助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查询户籍、车辆等各类信息,采取技侦措施,开展笔迹等痕检、文检工作,协助查缉相关涉案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