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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析涉林刑事案件司法鉴定争议问题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围之外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实行登记制度。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司法鉴定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十分广泛,将各行各业的技术部门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管不好也管不了。我国目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已开展28个系列。包括: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卫牛技术、农业技术、新闻、档案、文物博物、出版、图书资料、工艺美术、教练员、技工学校教师、翻译、播咅、会计、统计、经济、中专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实验技术、律师、公证、艺术、船舶技术、民用航空,其中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有计算机软件工程师、国际商务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经济师、卫生、出版等系列。而要将以上技术部门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既不现实,也不可能。退一步而言,即使涉林刑事案件中有些事实需要司法鉴定,只要是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之内的,只需要相应的专业资格或专业资质即可,如林业工程师、林业调查甲、乙、丙资质等,其所做的司法鉴定意见,一样具有证据能力。再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解释道:"实践中如果有的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而登记范围以内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不能进行鉴定的,可以要求登记范围以外的技术部门或人员进行鉴定,并不妨碍司法鉴定工作。"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解释道:"对案件屮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龙,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随着涉林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研究和实践的深入,对涉林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也将会进一步明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自说自话、各说各理"的现象会得到一定程度规范,那时对涉林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法理将有望不再是部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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