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 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 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和核算, 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第十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 向所在地州、市体育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 各州、市应将各项目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汇总书面上报省体育局。第十一条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各州、市体育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已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 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发挥最佳效益。省体育局根据情况组织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省体育局同意。对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 项目单位必须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 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做出经费决算上报省体育局,剩余资金及时如数退回。第十三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 将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 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绩效管理第十四条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省体育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的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单位财务信息质量等。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经绩效考评为优秀的, 省体育局对所在州、市体育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予以奖励。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2011 年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