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失业保险基金除了可用于参保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技能鉴定等支出外,目前不能调剂用于促进就业。一、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第二讲第二讲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1 、中央专项转移资金的使用范围: 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二、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二讲第二讲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2、省级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补充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之不足; (2)补充下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3)经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批准的省级其他支出项目。 3、市(州)、县(市、区)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补充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之不足; (2)补充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新增支出项目。第三讲第三讲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财政专户管理第三讲第三讲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 1 、政策规定。 2002 年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 号)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2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有专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资金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3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制度化监督,资金相对比较安全。一、对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