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农村业余文艺演出队骨干培训、乡镇文化站站长培训、县文化馆辅导员培训、农村特殊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农民工心理文化素养培训等。(三)?农村文化示范村建设补助。(四)?农村题材优秀作品奖励,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各级创作人员创作的农村题材优秀作品奖励、其奖励经费弥补获奖文艺工作者创作优秀农村文艺题材。(五)?农村文化发展政策研究和农村文化宣传报道的补助。(六)?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文化惠农活动的项目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文化单位的人员和日常公用的基本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县(市、区)文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编报项目说明和报告,要明细到基层单位,经州(市)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每年申请上报截止时间为当年5月30日。农村文化人才培训(养)项目,按照年度人才培养计划逐年安排。省级文化部门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二)?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结合各州(市)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核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金额,按照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下达项目预算。(三)?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结余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四)?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国有资产和财务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账和管理。(五)?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定期釆取不同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除收冋当年专项资金外,取消该县(市、区)申报“文化惠农活动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第六条各州(市)、县设立的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木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FI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