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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票据、监理部门出具的竣工工程监理报告等。(二)采取分批报账办法的,需提供的资料凭据: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需提供项目资金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开工报告、工程预算、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的工程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款申请单、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工程预拨资金审批表、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阶段性报账时需提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款申请单、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项目实施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它合法票据、阶段性工程验收单;工程完工后报账时需提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款申请单、工程决算、项目验收单、竣工工程移交表、财政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招标或政府采购文书、项目实施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其它合法票据、监理部门出具的竣工工程监理报告;支付质量保证金时需提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提款申请单、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工程质量复验单、项目实施单位收款收据和复验报告。第七章资金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重点考核项目县(市、区)是否按照实施方案整合和落实项目资金,是否按计划组织实施,资金监督管理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的重要因素。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控,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加强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三十条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经查实的项目县(市、区),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对违规违纪项目县(市、区)所在的省辖市,省财政厅在安排下一年度资金时,按违规违纪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扣减,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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