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年轮岗一次, 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 经批准可适当提前或延期。第6条公司关键财会岗位可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并在最长不超过 5 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第7条所有确定为轮岗的资金管理人员应无条件服从分配, 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对不认真履行资金业务管理职责, 无正当理由不轮岗的资金管理人员, 调离资金业务管理岗位。第8条财务部确定资金管理关键轮换岗位及对应人选计划, 经财务总监同意, 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第9 条轮岗前应制订轮岗计划,内容包括对轮岗目的、轮岗具体安排、新岗位的职责描述等。第 10条轮岗人员的工作交接。资金管理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资金业务管理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11 条资金管理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要做好以下八项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3. 移交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有关电子数据应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同时系统管理员在会计交接之日更换岗位操作员。 4. 资金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资金专员交接由资金主管负责监交; 资金主管交接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 财务部经理交接由总经理负责监交。 5.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 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6.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 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离岗者对继任者面临的问题可提出解决建议, 并可协助解决。 7. 及时对轮换岗位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 使轮岗人员迅速了解工作内容及业务知识, 保证工作能顺利进行。 8. 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对轮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对轮岗效果进行调查评估,进一步完善轮岗制度。《关键财务管理岗位定期轮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