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并满足消防、市政、施工和安全要求; 3 .低层居住建筑与其相邻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条件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0m 。山墙间距不得小于 6m。 5.1.6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 1.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 应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时间段; 2.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南北向的, 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 建筑间距按本条第 1 款规定控制;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条式的建筑间距按表 5.1.2 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 18m ,点式的建筑间距按 5.1.4 条第 3 款规定控制; 3.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相邻两山墙其中一侧有居室门或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 15m 。 5.1.7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1.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 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低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沿路非居住建筑可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毗邻建造;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应不低于表 5.1.2 规定的最小控制间距。 2.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 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其最小间距(非居住建筑)低层为 6m ,多层为 12m ,高层(含中高层)为 18m 。 5.1.8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1 .高层(含中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不低于表 5.1.8 的规定; 表 5.1.8 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高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建筑最小控制间距(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