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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Р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Р第三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解除刑事处罚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Р第八章保障措施Р第三十二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Р对学籍管理员应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Р第三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Р第三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Р第三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Р 第三十六条学校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Р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Р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Р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Р 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Р 5.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Р 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Р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Р 8.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Р第九章附则Р第三十七条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Р第三十八条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或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Р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Р附件:Р1.学校基本信息表Р2.校区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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