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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87KB

文档介绍
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七、奖励与处分第二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公示后方可记入学生档案。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需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予撤消的,记入学生档案。第二十六条 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消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八、管理权限第二十七条学校应依据本《规定》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生纸质档案由自治区统一格式。第二十八条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定全区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学籍号码编制规则,分配学生学籍号,检查、指导地州市学籍管理工作;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学籍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管理;学校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和管理等工作。九、附则第二十九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或表彰奖励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等,教育行政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第三十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执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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