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假方式竞选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评选委员会应当按照征选文件确定的评选标准和方法,对参选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通过量化打分,向征选人提出书面评选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选候选人。征选人可以在候选人中确定中选人,也可以授权评选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人。评选委员会经评审认定所有参选文件都不符合征选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参选。第三十八条规划编制方案评选采用综合评价法,中选人的参选方案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征选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禁止以最低规划编制收费作为方案中选的依据。第三十九条评选委员会废止参选文件形不成有效竞争的,或者否决所有参选文件的,征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征选。第四十条采用公开征选方式的,征选人在发出中选通知书前,应当将评选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征选人拟确定的中选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报刊、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第四十一条中选人确定后,征选人应当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并同时将中选结果通知所有未中选的参选人。中选通知书对征选人和中选人具有法律效力,改变中选结果、放弃中选项目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征选人与中选人应当自发出中选通知书30日内,按照征选文件和中选人的参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征选人与中选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十三条中选方案修改采用其它方案部分内容的,应当争得其他方案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相应费用。第四十四条提倡规划编制方案征选实行履约担保。征选人可以要求中选人提供履约担保。征选人要求中选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担保的方式、数额必须在征选公告或者征选邀请书中载明;(二)以同样的方式、数额向中选人提供规划编制费支付担保。征选人不得向参选人提出参选担保。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参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