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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ps  |  页数:3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农机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农机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Р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行政执法的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Р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农机行政执法应当组织现有农机行政执法人员成立农机综合执法队,具体实施农机市场行政执法行为。?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行为。Р第四条农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对违反农机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Р第五条农机行政处罚的实施,适用本规定。Р第六条上级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监督检查下级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Р第七条农机行政执法队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Р第八条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Р第九条农机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对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队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队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农机行政执法机关中执法队应当采纳。?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队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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