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由州职改办直接推荐评审中、高级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九、对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高级农村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推荐参加各类优秀专家的评审选拔。十、取得高级农村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省外专局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或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十一、在进入农村人才市场进行人才引进、交流和劳务输出时,优先选拔推荐。十二、优先与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的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十三、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十四、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和良种、农业机具设备等。十五、优先参与农业项目开发和获得贷款。第二十二条获得实用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义务: 一、积极钻研业务和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二、努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示范任务。三、带头在自己承包或管理的土地、生产经营单位和乡(镇)农技推广组织中, 应用推广先进技术,带动当地群众共同致富。四、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为群众增产增收提供技术指导,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热心为群众服务。第二十三条取得农村实用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各种形式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各级人事培训机构要统一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规划,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为他们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州级各业务部门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报州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县(市)职改领导小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州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