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 设监事 1人, 由出资人委派;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3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第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 5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出资人确认并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出资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