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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章程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oc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或执行董事会议), 并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二十五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修改) 第二十七条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由股东会( 或董事会/执行董事) 决定。公司设总经理, 由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 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 9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 或董事会/ 执行董事)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第二十九条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第九章期限、终止、清算第三十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应在距经营期满前 180 天, 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经批准后方能延长。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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