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7.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公司经理及其他由执行董事聘任的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的决议,不得超越执行董事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公司由执行董事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 应提前 30 天报告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在接到申请起 7 日内做出决定。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十一、公司财务、会计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在每年召开下半年股东会 20 天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 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