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清算措施。企业因《企业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要求而解散。第三十条企业解散时,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七)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定。企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职员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剩下财产,根据股东实缴出资百分比分配。清算期间,企业续存,但不得开展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依据前款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三十四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定,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于201*年*月*日签订。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未要求事项,按《企业法》相关要求实施。股东署名(盖章):年月日*********相关委派实施董事决议经201*年0*月*日,*********股东决定,委派**担任企业实施董事(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任期3年,届满可连任。股东签字:201*年*月*日***************相关委派企业监事决议经201*年*月*日,*************股东决定,委派****担任企业监事,任期3年,届满可连任。股东签字:20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