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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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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Р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Р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Р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Р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Р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Р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Р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Р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Р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Р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Р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Р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Р (二)所欠税款;Р (三)其他债务。Р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Р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Р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Р第五章附则Р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Р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Р 投资人签字(盖章):Р 订立日期: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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