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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争议处理制度研究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权利争议、何为利益争议方面却颇为复杂。例如,雇主无正当理拒绝工会的团体交涉要求,是侵犯宪法所保障的团体交涉权问题;雇主介入工会组织运作与工会主张时,则侵害团结权的问题,故这些应当属于权利争议。但传统上一般将这些问题当作不当劳动行为,属于利益争议的范畴。 2、瑞士制度 10 瑞士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利益争议则通过调解和仲裁程序解决。集体争议处理制度的特色在于强调绝对和平义务, 从根本上避免集体争议的发生。其劳资协约的精神在于: (1) 对于重要意见分歧可能引起的争议,劳资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并依照协约规定加以解决。在协约有效期间务必维持和平,所有争议手段均应加以排除。(2) 劳资之间的任何纠纷及一切争议必须首先在产业内部自行处理寻求解决,所有产业应组织劳工委员会。(3) 劳资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组织简易仲裁委员会进行调停,寻求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4) 有关工资变更争议, 如情形严重不能由简易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资双方不必得到对方同意,均可申请特别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5) 双方预付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保证金,存于瑞士国家银行。一方违约时,由仲裁法院审理违约赔偿,赔偿额依实际损害计算。赔偿金及诉讼费用应于判决送达后一个月内缴清,到期未缴清者,另一方可以没收对方寄存在国家银行的违约赔偿保证金。劳资协约强调绝对和平义务,在协约有效期内劳资双方不得进行争议行为,只能申请调解和仲裁,而且仲裁不以团体协商失败为前提,因而往往形成短暂的强制仲裁。瑞士劳资协约成效显著,自 1937 年第一次签订时期限二年,此后每五年延长一次直到迄今。问卷调查显示,60% 的瑞士人对集体协议给予正面评价,57% 的集体协议中订有绝对和平义务条款。 3、美国制度美国劳动争议也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由司法程序解决,利益争议则通过调解仲裁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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