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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确权研究(精选)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签定土地界限协议书就是当时解决这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行政机关在处理时,如果采用了这样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就要对其进行审查。一般而言,只要该协议具备了协议书的基本要件,如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有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等等,就可以认为该证据是可靠的,可以予以采纳。Р4、乡政府的确权文件或证明历史上有关的行政决定或行政命令。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土地的法律规范长期得不到完善和实际执行,有很多土地的权属当初都是来源于行政决定或行政命令。由于这样的问题具有广泛性,因此我们在处理案件时,如果出现这类证据,应当在承认历史事实的前提下进行审查。如果经过审查,该证据是真实、可信的,而且在此之后又没有另行签定的土地界限协议,也没有签署过《土地权属认可书》,那么就应该认可该决定或命令所具有的效力,以使争议得以最终解决。如果经过审查,在该决定或命令之后还存在确定土地界限的协议、决定或命令,那么就不能确认该证据的效力,而只能去审查以后出现的相关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制的日益完善与健全,这类的证据将越来越少。Р5、证人证言。对于证人证言的分析判断。在审判实践当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大量的证人证言,其证实的内容往往是互相矛盾的。出现这样的情况并不奇怪,因为人的记忆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遗忘,对于有些问题,尤其是年代较为久远的事情出现记忆不清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必须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然后才能决定是否采信。证人往往还会出现的另外一种问题就是他们有时会由于来源于内心的主观意愿或外部的压力而出具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的证言,现实当中此类问题是为突出的,实际上也是很难避免的,因为这是由于人固有的特点所决定的。因此,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我们对于证人证言的分析判断尤其要慎重,对于那些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没有得到对方当事人认可的以及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证人证言不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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