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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2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30 个工作日内向法人监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针对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有效整改措施。第十八条考核评价档案归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束后,各级监管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做好考核评价信息、考核评价工作底稿、复评结果、针对考核评价结果的反馈等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第十九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后评估,指导纠正考核评价中可能存在的有关问题。第四章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第二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一)考核评价结果为一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部处于领先水平,监管机构一般不需对其采取特殊的监管措施。(二)考核评价结果为二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正常。但是,监管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给予必要关注。(三)考核评价结果为三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需要改进。为此,监管机构除应当对其薄弱环节加强关注之外,还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发出风险提示,必要时选择恰当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当行为进行通报。(四)考核评价结果为四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对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缺陷进行全面修补。对此,监管机构除应当督促其加强整改之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一步采取必要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考核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考核评价总体结果以及各个单项要素、指标得分,展开深入细致的分析, 积极查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矛盾, 并相应制定工作规划。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当年新开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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