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报告、证据材料以及被调查人的申辩材料移送审理; (六)将案件调查报告、审理报告以及有关建议呈交单位或者部门领导成员集体讨论,提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七)将处分意见报请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或者组织审议,作出处分决定; (八)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九)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第二章分则第一节对违反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行为的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管理规定,不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决定企业重组、兼并、分立、转让、改制或者进行对外合资合作、成立新企业等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三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不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论证、经济效益评价以及风险评估,不执行有关决策、计划、审批程序,擅自进行重大工程建设、技术引进及改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新产品开发、生产、转让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三十四条在技术引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因提供虚假论证,使不应该引进的技术得到批准的; (二)盲目引进,造成引进技术长期闲置或者无法使用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引进技术的性能或者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第三十五条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将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任务交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违反规定将工程项目发包、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违反施工质量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