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按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的;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三)盲目引进设备和技术,性能、或者长期闲置、无法使用的;(四)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五)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管理系统数据或者谎报业绩的;(六)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丢失、损坏、变质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第二十二条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律、法规、规章,令、指示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四)未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五)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六)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七)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八)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九)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十)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十二)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十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十四)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十五)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