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第三十条?存在以下情形,禁止将有关企业国有产权或涉及的国有产权列入转让范围: (一)国家规定禁止转让的; (二)存在产权纠纷或产权关系不清晰的; (三)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或不宜转让的; (四)人民法院、有权仲裁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通知冻结的; (五)存在其他不宜转让情形的。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第三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到的各方,因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及本办法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商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有关部门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有关部门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