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重新审计、评估并重新走程序?原先政策要求是“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Р信息披露Р转让方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正式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预披露,预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披露内容方面,与原来基本一致,但可不披露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Р股权/产权转让——产交所公开转让Р具体内容Р资格条件设置Р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资格设置条件,确需设置的,应经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与原先相关文件等“可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 等提出必要条件”有明显区别Р资格确认Р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第21条)Р期间损益Р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第 23条)Р结果公示Р产权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 29条)Р价款结算Р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应提供产权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第27条);?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例外情况下采用分期付款的,首付不得低于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