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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园, 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八)对小区开发总量不达 4500 人(每户按 3.2 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纳入幼儿园建设布局总体规划, 由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用地和建设问题。五、保障机制(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 加强沟通协调, 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证、管理、使用、收费等规定,理顺管理机制、严格管理。(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 确保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的各项政策得到落实。同时, 组织开展现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全面清查工作, 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 要责令改正; 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没有达到建设规模或不足的, 由当地教育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补建方案,提交县(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6—(三)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国土、城乡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 在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程序时, 应严格审查住宅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情况, 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四)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发展改革、国土、城乡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要跟进指导各县(市、区)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五)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 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工作意见,制定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抄送: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城乡规划、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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