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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16.1.14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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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污水排放系统;6、?所在区域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建筑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7、?完成区内道路和软硬铺装。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无法及时完成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按时完成绿化配套的书面承诺。分期分批建设的住宅区最后一批住宅交付使用时,绿化配套和小区围墙应全部建成;8、?完成区内环卫设施建设,生活垃圾纳入城市清运排放系统;9、?住宅小区应经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三)?住宅配套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与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同时进行,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四)?竣工验收执行建设部规定的棊本程序。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部门作为验收组成员,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形成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含配套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六)?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改止,并依法予以处罚。(七)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未取得《房屋建筑T程竣T验收备案书》的住宅丁程,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确认手续。四、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各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在住宅配套设施审批与管理工作中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办事效率,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审批、默许违法建设的行为人,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以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管理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二O—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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