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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标准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df  |  页数:29 |  大小:227KB

文档介绍
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Р5.2 住宅小区内一级负荷Р 5.2.1 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Р 5.2.2 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Р用电等。Р 5.2.3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Р 7Р升降梯用电。Р 5.2.4 建筑面积大于 5000m²的人防工程。Р5.3 住宅小区内二级负荷Р 5.3.1 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Р用电等。Р 5.3.2 Ⅱ、Ⅲ类汽车库。Р 5.3.3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5000m²的人防工程。Р 5.3.4 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Р5.4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Р5.5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 GB50052/2009 第 2.0.2、2.0.3 条规定。Р即: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Р5.6 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 GB50052/2009 第 2.0.6 条规定。即:二Р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双回线路供电。Р5.7 三级负荷对供电电源无特殊要求,但有条件的地区对居民用电负荷宜Р满足双电源要求。Р5.8 用电负荷容量计算原则Р 5.8.1 住宅小区用电负荷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Р 5.8.1.1 住宅小区低压用电负荷包括必要的低压供电公建设施容量,Р不包括住宅小区内中高压供电的大型公建设施的供电容量。住宅小区内公Р建用电和住宅公共用电设施用电设备(配电室所辖住宅,每配电室按两台Р变压器计算)总容量在 100kW 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 50kVA 以下者可采用低Р压方式供电。Р 5.8.1.2 住宅小区每户容量宜按以下原则配置: Р 居民住宅区用电容量按 50W/m2 计算,每户用电容量不低于 4kW。有Р特殊需要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详见表 1)。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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