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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市供电局联系,并配合市供电局施工,如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等方便;负责小区内与电气工程配套的土建部分的设计、建设,包括电缆沟、阴井、电气设备的基础等,并经供电部门审核。Р 第十五条市供电局依据小区总体规划设计要求,负责对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安装施工和日常的运行维护,运行维护标准严格按供电企业标准、配电线路及运行技术标准、电力电缆现场运行和检修规程执行。Р 第十六条市建设局对小区电力设施项目建设进行监管,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在工程竣工后参与市供电局组织的供电设施单项验收,并把该工程列入小区综合验收的范围。Р 第十七条市发展计划局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委托代建费及路灯管理运行维护费收取标准的制订、审核和监督检查。Р 第七章供电设施安装操作办法Р 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在扩初会审时,应由市供电局派员参加,共同商定供电方案。Р 第十九条由房屋开发企业提供建设项目平面图、线管走向图、室内外电气设计图和有关电气工程配套的土建图等。Р 第二十条市供电局确定专职人员对室内外电气设计图及有关土建图进行审核,由市供电局与房屋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合同。Р 第二十一条在房屋开发企业按合同交付电力建设工程费后,市供电局的电气施工队伍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时竣工提交验收。Р 第二十二条供电设施安装竣工后,由市供电局组织单项验收,并接受市建设局组织的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供电局安排投运送电。Р 第二十三条市供电局在服务中心设专职人员负责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的配套服务,并加强相关科室的内部协调,房屋开发企业也应设专人负责联络和处理日常事务,搞好土建与电气安装的配合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Р 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的全过程由市建设局进行监督。Р 第八章附则Р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 【关闭窗口】Р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服务Р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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