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财社字(1998)6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19980101起执行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工作;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负责个人帐户记录、管理等。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 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 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 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收支计划和决算; 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银行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开出的托收凭证及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划款,并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帐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第十六条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 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 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部门和单位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也应比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自 1998 年1月1 日起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劳动部负责解释。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