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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214_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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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粤侨办字[1993]149 号文件规定, 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增加出境定居的离退休职工的待遇,即:按中央、省属、军队驻穗单位离退休职工享受的补贴标准发给出境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含出省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和给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归侨退休职工照顾加发本人原标准(档案) 工资 5%的退休补助费,其增加后的退休费与退休补助费之和不能高于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五、调整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和离退休职工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待遇。从《暂行规定》实施之月起,原由企业支付的在职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改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丧葬费为社会平均工资两个月;一次性救济金为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供养人口多少,发给社会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救济费;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社会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救济费。离退休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待遇调整为,不管有无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社会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救济金。六、《暂行规定》实施后离退休待遇计算问题。(一)按《暂行规定》计发的离退休待遇总额高于原办法计发待遇水平的, 增加部分全额发给;低于原办法给发待遇水平,给予补齐。(二)离退休干部、高级专家按原规定应享受的交通费补贴、特殊津贴、继续享受,但列入附加养老金计发;享受一年一次性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仍以原规定标准为基数按全年十二个月平均,计入附加养老金按月支付(生活补贴红的标准工资部分按 93年底本人的标准工资计算)。(三)《暂行规定》实施后,离休干部享受的护理费,继续按月单列支付。(四)《暂行规定》实施后,现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已并入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今后国家规定加发的补贴,通过每年调整基础和附加养老金解决,不再单独计发。(五)每年七月为调整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征集基数(或比例)和里退休职工待遇的时间。广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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