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申报表。(二) 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三) 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四)企业所有工程、经济、会计、统计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和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维护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上岗证。(五) 作业机械设备、监测报警设备所有权证明; 检测报警设备年检证书等。(六) 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统计和财务报表。(七) 从事城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的质量、安全评定资料。(八) 现有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证明书( 申请换证的作业单位提供)。第八条( 申办程序) (一) 评审申请。申请人填写市排水处提供的相应类别公共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评审申报表, 向市排水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表文书样式可在市排水处网站( / ) 的表格下载栏内下载或到市排水处领取。(二) 申请受理。市排水处受理申请, 并进行形式审查,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需补正材料的,发还申请人补正。(三) 申请审查。市排水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组织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审。申请换取相同类别和等级的作业基本条件评审的,审查可不组织评审。(四)市排水处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发给书面证明。第九条(有效期)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书面证明有效期为三年。第十条(变更手续)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排水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诚信要求) 从事本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准则, 加强职工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二条(行业监督) 市排水处将进一步加强本市排水管道维护企业的管理工作, 对弄虚作假、不讲诚信, 其后果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相关单位, 将给予限期整改、收回基本条件证明、退出养护维修检测市场等处分。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