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为干部身份的,其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申报退休时为工人身份的,其退休年龄为50周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公开招聘的人员,其退休年龄如前款按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在个人服务窗口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确定。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二十一、用人单位、档案托管机构应妥善保管参保人员档案,保证其原始材料的真实、完整。凡不能提供原始档案或档案不全的,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须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档案鉴证手续。二十二、凡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在按新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按原规定进行扣减。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内的退职人员在按老办法计算待遇时仍按原规定扣减。二十三、按鄂政发[1995]138号文件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样,分别按死亡人员死亡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上述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06]67号)规定执行。退职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按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退职工人因病死亡后安葬、抚恤等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30号)的规定,只发给丧葬补助费,不发给其他待遇。二十四、本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二十五、本文由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