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项目投资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承担。 Р 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认可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节余或超支除外。 Р Р第二十六条 项目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致使代建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其项目竣工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项目代建单位承担,同时对项目代建单位处以银行资金保函额50%的罚款并扣减20%的代建费。为达到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要求而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 Р Р第二十七条 项目代建单位不能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工期交付代建项目的,每延迟一天按项目代建单位银行保函额的0.1%扣减代建费用,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Р Р第二十八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的稽察、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该项目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投标。 Р Р第二十九条 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对代建项目、代建单位进行咨询、评审的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对评审意见严重失实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省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并依法追究其法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Р Р第三十条 有关奖惩的具体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Р Р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Р Р Р第六章 附则Р Р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Р Р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的市和各县(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Р Р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