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通多层住宅相应标准计收;地下汽车停车位(库)的物业服务费按个计收。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内规划配套的教育、养老、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益性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高于所在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二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第二十五条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泊服务、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小区基本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会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湖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价[2000]151号)同时废止。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