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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77KB

文档介绍
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第三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二)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约服务的除外);(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三条本细则实施前已完成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申请备案,或已通过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完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按招标申请备案内容(或原合同)约定执行。如物业企业需调整物业收费标准,应当经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并经公示,办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标准备案后方可执行。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原未实行服务等级的住宅小区,在业主大会未成立之前,可参照等级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经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并经公示,办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标准备案后方可执行。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本细则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依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市六县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管理措施。第三十七条本细则从2014年8月1日起实施。欢迎您的光临,Word文档下载后可修改编辑.双击可删除页眉页脚.谢谢!你的意见是我进步的动力,希望您提出您宝贵的意见!让我们共同学习共同进步!学无止境.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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