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和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明码标价。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妥善保存物业服务收费调价过程中的各种文字、图像及影音资料备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按月、季度或年度收取,预收费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在合同中约定。第三章 车辆停放收费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配套停车场(位)车辆停放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改变公共部位用途用于停放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其收费标准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入除补偿车辆停放服务费外,其余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区域车辆停放收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物业服务区域内有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场、车库、车位和经业主大会同意并符合公安、消防规定增设的停车位;(二)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保证区域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停放标志清晰、道路畅通;(三)停车场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配套的设施设备保持完好,公共环境卫生保持清洁;(四)停车区域监控全覆盖,24 小时值班巡查,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五)有规范的服务标准并与车辆停放人签定服务合同。(六)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第二十二条 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第二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车辆停放收费按照规定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参照规定标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程序进行。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其收费:(一)进入物业服务区域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环卫、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二)为业主提供搬家服务的车辆;(三)子女探望父母、父母看望子女前 3 小时的车辆。第四章 装修服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