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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学校食堂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精神,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营造安全、优质、卫生、舒适的用餐环境和氛围,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范围全县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城区学校(含民办学校)食堂参照此办法实施。二、考核内容及标准考核内容为食堂常规管理目标考核(100分)、学生民意测评(100分),考核得分为两项之和,得分在190分以上为优秀;170—189分为良好;140—169分为合格;14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1、食堂常规管理目标考核见附件一;2、学生民意测评表见附件二。三、考核程序及方式1、成立平昌县学校食堂管理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县教体局局长沈鹏任组长,县教体局副局长冯泰阶任副组长,杜文礼、戚红锐、苟晓章及各片区教育督导站负责人为成员,设办公室于县教体局学校后勤与产业股。2、学校食堂管理目标考核原则上实行定时考核,一学年考核2次及以上,春、秋季学期各1次。县教体局必要时可不定期抽查个别学校进行考核。3、食堂常规管理目标考核由考核组现场评分;学生民意测评由考核组随机抽查2—3个班级进行评分。四、奖惩措施(一)凡每学年连续被评为2次优秀的学校食堂,由县教体局出文予以全县通报表彰,并在年终学校综合目标考核时按1次优秀加1分的方式奖励。(二)考核中出现不合格等次的学校按以下方式处理:1、在一学年考核中,出现1次不合格情形的,由校方约谈学校食堂直接管理人员,学校根据整改建议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教体局;出现2次不合格情形的,属承包经营学校食堂的,勒令承包经营商退出食堂承包经营,县教体局对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膳食委员会主任诫免谈话,对所在学校全县通报批评,学校根据整改建议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教体局。2、在两学年考核中,连续出现3次不合格情形的,学校校长引咎辞职。对不合格的学校,在年终学校综合目标考核时,按每出现1次不合格在总分中扣减1分的方式予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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