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达不到 75 分的。(5) 学年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①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大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②校园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伤亡、影响恶劣的; ③考核总分达不到 55 分的。考核小组根据以上办法对每位被考核人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意见,报请教育局党委研究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由考核小组在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最终确定考核结果。 2 、考核结果的使用校长考核结果作为校长聘任、职级晋升、校长职级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校长在第 1 个任期内,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确定为同级三档( 初档); 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相应确定为二档、一档,如出现 1 次不合格等次的, 由教育局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出现 2 次不合格等次的,解聘校长职务;校长在同一学校连续第 2 个任期,如职级不发生变化,任期内各次考核在“合格”以上等次的,继续执行本职级原最高档;最近一个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可适当延长校长任职年龄,其中对特级校长和特别优秀的高级校长退休年龄最多可延长到 65 岁。考评优秀、合格等次人员绩效工资的 30% 部分分别按人均绩效工资的 1.5 、 0.7 倍的比例发放, 基本合格等次及以下人员不发放该绩效工资。六、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县教育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负责领导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过程中的问题。 2、完善考核档案。教育局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职能科室要制定相应考核细则,建好考核台帐,完善考核档案,为校长考核及管理做好基础工作。 3、严明考核纪律。教育局考核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科室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考核职能,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本暂行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