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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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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三条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二)年度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的情况;(三)年度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反映了该单位年度财务状-5-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五)是否合理设置反映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财务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指标;是否定期编制反映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财务分析报告;(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三章审计实施第十四条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审计处应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第十六条根据不同情况,可采用送达审计或者就地审计的方式,进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定期审计。第十七条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要求的时限提供与审计有关的全部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第十八条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第十九条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第四章附则-6-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按照《兰州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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